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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19-04-28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使学生干部成为学习好、能力强、有作为、愿奉献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学生干部是指我院具有正式学籍,在完成学习任务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从事一定社会工作的学生。具体包括我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心航”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主要成员主要成员、班委会团支部成员以及全体学生党员。

    二、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1、学生干部应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作风正派,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2、学生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平均成绩应为良好,如出现不及格现象,应自动辞职,待其学习成绩提高后再任职。

    3、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明确自己的职责,经常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年级主任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同学解释有关问题,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组织学生参加和完成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

    4、学生干部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实践中逐渐锻炼自己,并注意工作方法和提高自己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某些特殊岗位中,应具备一定的特长。

    5、学生干部应是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要求学生做到的,学生干部应首先做到,处处起到表率作用;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必须不做。与此同时,学生干部还应注意与其他干部积极配合,以实际行动支持其他干部的工作,热心帮助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树立较高威信。

    三、学生干部的产生采取自荐、民主选举及组织任命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工作办公室可随时对学生干部进行调整。)

    四、学生干部的培训,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旨在明确任务,交流经验,提高自己,制定工作计划等。

    五、学生干部的考核,统一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每一位学生干部的工作实际和所取得的成绩,做出评定,并以此作为组织推优和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学生干部的奖励

    学生干部的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和考核情况进行评选,并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长春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吉ICP备050019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