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电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落实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有关规定,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吉林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及各年级人数确定年级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向年级提交相关材料。
2. 各年级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五天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于11月15日前评选完毕。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季发放。
第十一条 各年级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
1.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收到违纪处分者;
3. 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 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