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2号)、《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3号)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学位论文送审条件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阅要求并且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送审论文评阅结果未达到学校申请学位要求,有且只有一位评阅人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本人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可变更为毕业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批准后,可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条 毕业论文通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同期进行,遵照《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的毕业决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院。
第四条 研究生的毕业档案,学院归档后经研究生院转递至档案馆。
第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没有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不予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内,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后,本人可提出申请,进入学位申请程序(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环节开始进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席:
2018年6月6日